我國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與申報登錄辦法相關規定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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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與申報登錄辦法相關規定簡介

作者 呂連慶

作者 呂連慶

俊鼎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壹、法源依據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製造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 (a) 動力衝剪機械。
  • (b) 手推刨床。
  • (c)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 (d) 動力堆高機。
  • (e) 研磨機。
  • (f) 研磨輪。
  • (g) 防爆電氣設備。
  • (h)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 (i)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 (j)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 (k)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3) 機械器具設備安全標準

第七章 防爆電氣設備

第110條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準及危險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3376系列、國際標準 IEC60079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第111條

用於粉塵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塵爆場所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551系列、國際標準IEC60079、IEC61241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4)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十一、申請型式檢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定機構提出:

  • (a) 依法登記文件: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法無須設立登記或相關資料已登錄有案,且其記載無變更者,不在此限。
  • (b) 機械設備器具基本資料。
  • (c) 型式名說明書:包括型錄、產品名稱、產品外觀圖、商品分類號列、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說明資訊。
  • (d) 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但為單機申請型式檢定者,免附。
  • (e) 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 (f) 構造圖,包括產品安全裝置性能示意圖及安裝位置。
  • (g) 有電氣、氣壓或液壓回路者,附各該回路圖。
  • (h) 性能說明書。
  • (i) 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說明書及危害之保護對策。
  • (j) 產品安全裝置及安全配備清單:包括相關裝置之品名、規格、安全性能與符合性說明、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
  • (k) 製程說明文件。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文件或物件。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之電子檔。

十三、檢定機構對於國外輸入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其申請人所附國外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文件,為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相關驗證文件,為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定或測試。但因為簽定協定、協約或其他特殊原因致執行有困難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實驗室對實驗室方式相互承認試驗報告。

(5)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四條 申報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宣告其產品符合安全標準者,應採下列方式之一佐證,以網路傳輸相關測試合格文件,並自行妥為保存備查:

  • (a) 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定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合格。
  • (b) 委託經國內外認證組織認證之產品驗證機構審驗合格。
  • (c) 製造者完成自主檢測,確認符合安全標準。

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及經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商品檢驗品目者,以前項第一款規定為限。

貳、100年1月1日起實施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制度

(1) 勞動部(前勞委會)為推動實施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制度,業於99年12月27日公告:

「自100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為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機構,並辦理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業務」另於102年11月4日公告:「自103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機構,並辦理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業務」,勞動部(前勞委會)於99年12月27日公告:「公告新安裝或換裝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應自101年1月1日起使用經本會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並張貼認證合格標識之合格品」,以建構安全源頭管理制度,確保防爆電氣設備之防爆性能。

(2) 電氣防爆型式檢定品目範圍

(3) 檢定引用標準

(4) 防爆構造電氣型式檢定申請流程、應備文件、檢定項目收費標準及檢定合格清單相關訊息登錄於「防爆電氣設備技術服務網站」。

參、與國外檢測機構簽訂測試報告互相承認協定

  為節省國內外廠商重複檢測之時間及成本,在確保防爆電氣設備安全性能品質前提下,勞動部(前勞委會)積極推動檢測機構互相認可防爆電氣設備測試報告,以「實驗室對實驗室」方式,簽定「防爆電氣設備檢測測試報告互相承認協定」,以縮短型式檢定發證流程,達到雙方互惠。目前與我國型式檢定機構簽定「防爆電氣設備測試報告互相承認協定」之國外驗證機構名稱如下表所列。

肆、依暫行條例申請原則說明

  因應實施初期合格品可能無法配合業者使用需求,依據主管機關勞動部(前勞委會)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勞安2字第1000146278號令指示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實施式認證合格,包含對國外輸入或國內產製者,領有國外驗證機構核發之認證合格證明及標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1) 型式檢定機構與國外驗證機構簽訂相互承認測試報告者,得以書面審查方式,對檢附下列文件之產品辦理認證,免除實體重複測試,經其認證後,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為三年。但申請認證產品未具技術文件或非依國際標準IEC 60079規定驗證者,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為一年。

  • (a) 國外認證合格證明。(含品質稽核QAR、QAN證書)
  • (b) 國外測試報告書。(測試報告須有測試數字者,非僅查核表)
  • (c) 技術文件。(測試報告內所述引用之圖說)

(2) 型式檢定機構與國外驗證機構為簽訂相互承認測試報告者,得以書面審查方式,對依國際標準IEC 60079規定驗證合格且前款文件之產品辦理認證,免除實體重複測試,經其認證後,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為二年。但申請認證產品未具技術文件或非依國際標準IEC 60079規定驗證者,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縮短為一年。

(3) 雇主已申請單品檢定方式辦理認證時,應檢附國外認證合格證明、國外測試報告書及必要圖書資料(至少可確認產品外觀尺寸),型式檢定機構認證後,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應註明僅適用該件產品,其它同一型式之產品之適用。

前項所定國外驗證機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a) 經IECEx組織(國際防爆電氣委員會)認證者。
  • (b) 經國際認證組織ILAC(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認證者。
  • (c) 經簽署IAF(國際論壇)MLA(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組織認證者。
  • (d) 經外國政府認可之公證單位認證者。
  • (e) 經外國政府認證、授權、認可或委託者。

暫行措施將於勞委會公告通知終止後,依規定修正或回歸正常檢定作業程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0月28日勞安2字第1000146278號令)。

(4) 申請型式檢定時,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範圍,依「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包括「機械器具基本資料、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構造圖、電氣回路圖、性能說明書、操作說明書」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2月8日,勞安2字第1000146630號函)。

伍、104年1月1日起實施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1) 「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本法)第7條至第9條規定,業經行政院明令104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部配合於103年10月22日訂定發布「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及同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均於104年1月1日施行。依本法第7條規定,國內產製或國外輸入本法第7條規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符合安全標準,相關業者並應於安全資訊申報網站完成登錄,張貼安全標示。

(2)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制度,已於1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防爆電氣設備屬於應辦理資訊申報登錄之產品名稱,其產品範圍包括如下:

  • (a) 國家標準CNS 3379系列
  • (b) CNS 15591系列
  • (c) 國際標準ICE 60079系列
  • (d) IEC 61241系列
  • (e) 或與其同等標準所定須完成防爆驗證測試合格始能搭配組裝,以具完整有防爆功能之防爆電氣設備。

(3) 依103年10月24日發布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4條第2項明定防爆電氣設備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級防爆開關箱等品項仍維持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2月27日勞安2字第0990146700號公告應實施型式檢定之要求,其餘防爆電氣設備得依同條第1項明定之各該佐證方法完成安全標準之符合性確認,並依該辦法所定作業方式辦理安全資訊網站申報登錄,以資進口通關或產製運出廠場。相關訊息登錄於「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

陸、結論

  採購國外進口防爆電氣設備品目應查核下列項目, 避免與國內規定不符而造成機具、設備或器具無法設置使用。

(1) 確認防爆電氣設備品目是否應實施型式檢定

(2) 為節省防爆電氣設備檢測之時間及成本,國外輸入者,應優先採用與我國型式檢定機構簽定「防爆電氣設備測試報告互相承認協定」之國外驗證機構核發之認證合格證明。

(3) 申請單品檢定辦理認證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a) 國外驗證機構是否符合規定。
  • (b) 國外認證合格證明內容是否已含品質稽核QAR、QAN證書。
  • (c) 國外測試報告須有測試數據。
  • (d) 技術文件(包含基本資料、構造圖、外型尺寸圖、電氣回路圖、性能說明書、操作說明書等。)

(4) 建議採國際標準IEC60079或IEC61241系列之標準,避免因標準不同,驗證項目不同而需額外補作檢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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