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課程資訊【初訓】
76小時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依據教育訓練規則第七條規定,雇主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1.0 小時】
- 危險性工作場審查暨檢查辦法【2.0 小時】
-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3.0 小時】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3.0 小時】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2.0 小時】
- 其他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3.0 小時】
- 施工安全管理系統【3.0 小時】
- 安全評估方法概論【3.0 小時】
- 施工災害分析【3.0 小時】
- 施工安全評估之程序及方法【2.0 小時】
- 施工計畫之編訂及評估後之修訂要領(含工程概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分項工程作業計畫)(含實作五小時)【10.0 小時】
- 基本事項檢討評估之實施(含實作三小時)【7.0 小時】
- 特有災害檢討評估之實施(含實作六小時)【12.0 小時】
- 審查申請案之製作要領【2.0 小時】
- 演練(依建築工程、橋樑工程等實際案例分組演練)【16.0 小時】
- 審查申請程序及作業事項【4.0 小時】
- 期末測驗【1.0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