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與輔導服務

SKILL AND TECHNICAL SERVICES

  • 服務項目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重新、變更及定期檢查辦理
  • 服務內容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申辦服務,如下:
    1.設備檢查必要文件資料彙整。
    2.與檢查機構設備澄清協調。
    3.合約設備取得合格證,並檢附電子檔。
    4.會同檢查。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29條、第131 條、第138條、第141條
  • 法令規定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29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完成時,應申請竣工檢查。
    第 131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申請定期檢查。
    第 138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爐從外國進口、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 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遷 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擬變更內容物種類等,應申請 重新檢查。
    第 141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塔槽、胴體、端板、頂蓋板、管板、集管器或補強支撐等 有變動者,應申請變更檢查。
  • 服務項目 :
    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重新、變更及定期檢查辦理
  • 服務內容 :
    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申辦服務,如下:
    1.設備檢查必要文件資料彙整。
    2.與檢查機構設備澄清協調。
    3.合約設備取得合格證,並檢附電子檔。
    4.會同檢查。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第105條、第107條、第114 條、第117條
  • 法令規定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05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 用。
    第 107 條 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第 114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從外國進口、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 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固定式第一種壓力容器遷 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擬變更內容物種類等,應申請重新檢 查。
    第 117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應向所在 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 服務項目 :
    高壓氣體容器重新、變更及定期檢查辦理
  • 服務內容 :
    高壓氣體容器檢查申辦服務,如下:
    1.設備檢查必要文件資料彙整。
    2.與檢查機構設備澄清協調。
    3.合約設備取得合格證,並檢附電子檔。
    4.會同檢查。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4條、第160條、第162-1條
  • 法令規定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54 條
    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申請定期檢查。
    第 160 條
    高壓氣體容器從外國進口、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擬提升灌裝壓力、擬變更灌裝氣體種類等,應申請重新檢查。
    第 162-1 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修改致其構造部分有變動者,應申請變更檢查。

  • 服務項目 :
    鍋爐竣工、重新、變更及定期檢查辦理
  • 服務內容 :
    鍋爐檢查申辦服務,如下:
    1.設備檢查必要文件資料彙整。
    2.與檢查機構設備澄清協調。
    3.合約設備取得合格證,並檢附電子檔。
    4.會同檢查。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83條、第89條、第92條
  • 法令規定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83 條
    鍋爐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申請定期檢查。
    第 89 條
    鍋爐從外國進口、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固定式鍋爐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擬變更傳熱面積等,應申請重新檢查。
    第 92 條
    修改變動鍋爐之胴體、集管器、爐筒、火室、端板、管板、汽包、頂蓋板或補強支撐、過熱器或節煤器、燃燒裝置、安裝基礎等,應申請變更檢查。
  • 服務項目 :
    危險性設備自動檢查及技術輔導
  • 服務內容 :
    「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自動檢查及技術輔導服務,如下:
    1.設備檢查必要文件資料彙整。 
    2.檢查耐壓試驗、安全閥性能測試。
    3.其它因檢查需改善之工程、非破壞檢測。
    4.與檢查機構設備澄清協調。
    5.合約設備取得合格證,並檢附電子檔。
    6.會同檢查。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2條、第33條
  • 法令規定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2 條
    雇主對鍋爐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
    (一) 油加熱器及燃料輸送裝置有無損傷。
    (二) 噴燃器有無損傷及污髒。
    (三) 過濾器有無堵塞或損傷。
    (四) 燃燒器瓷質部及爐壁有無污髒及損傷。
    (五) 加煤機及爐篦有無損傷。
    (六) 煙道有無洩漏、損傷及風壓異常。
    三、自動控制裝置:
    (一) 自動起動停止裝置、火焰檢出裝置、燃料切斷裝置、水位調節裝置、壓力調節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二) 電氣配線端子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一) 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
    (二) 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三) 空氣預熱器有無損傷。
    (四) 水處理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 服務項目 :
    第二種壓力容器檢查
  • 服務內容 :
    第二種壓力容器重點檢查,如下:
    1.設備檢查必要文件資料彙整。 
    2.檢查耐壓試驗、安全閥性能測試。
    3.其它因檢查需改善之工程、非破壞檢測。
    4.與檢查機構設備澄清協調。
    5.合約設備取得合格證,並檢附電子檔。
    6.會同檢查。
  • 備註 :
    1.應檢附文件需由事業單位提供,並符合法規要求之相關檢附文件。
    2.關於桶槽/容器等安全測試,易受本體設計強度、材質、或缺陷等其他複合性因素影響其桶槽完整性,請廠方自行審視評估桶槽/容器之所能承受之耐壓極限,如廠方所提供數據受限,經試壓過程致受損產生變形,歸因之責不在本工項負責範圍。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2條
  • 法令規定 :
    雇主對於小型壓力容器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四九六七小型壓力容器之規定。
  • 服務項目 :
    小型壓力容器檢查
  • 服務內容 :
    小型壓力容器檢查,如下:
    1.設備檢查必要文件資料彙整。 
    2.檢查耐壓試驗、安全閥性能測試。
    3.其它因檢查需改善之工程、非破壞檢測。
    4.與檢查機構設備澄清協調。
    5.合約設備取得合格證,並檢附電子檔。
    6.會同檢查。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2條
  • 法令規定 :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32 條
    雇主對於小型壓力容器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四九六七小型壓力容器之規定。
  • 服務項目 :
    小型鍋爐檢查
  • 服務內容 :
    小型鍋爐檢查,如下:
    1.設備檢查必要文件資料彙整。 
    2.檢查耐壓試驗、安全閥性能測試。
    3.其它因檢查需改善之工程、非破壞檢測。
    4.與檢查機構設備澄清協調。
    5.合約設備取得合格證,並檢附電子檔。
    6.會同檢查。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24條
  • 法令規定 :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24 條
    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八九七小型鍋爐之規定。

聯絡我們

歡迎事業單位線上填註需求,傳送至本會聯絡處,或來電技術服務組諮詢。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Scroll to Top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