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移動式起重機blog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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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損傷原因及改善措施

作者 洪政偉

作者 洪政偉

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

 目 錄

壹、前言

        根據本會代檢組109年度檢查不合格統計資料中,移動式起重機(俗稱吊車)全年度檢查案約1600件,而結構部分有裂痕及變形等重大瑕疵案件,一年內就有20件,佔全年度檢查案約1.25%,有些使用者在自主檢查時發現結構破壞損傷後,私底下修理好的件數也不在少數,為何會引起如此嚴重的結構瑕疵呢?原因可能包括:1、操作之起重機具所能吊重範圍不了解或不熟悉該機具性能,未熟讀使用及操作手冊。2、吊掛作業時所在之地質未評估是否有足夠強度。3、荷重物重量估算不準確。4、未正確使用吊掛用具。5、過負荷預防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未正確使用…等,種種災害發生的原因都不會是單一簡單問題就能造成破壞損傷的,一定是集合了多種因素,才會造成嚴重結果的。

貳、台灣起重機環境現況

         台灣目前比較可惜的是移動式起重機的製造廠商寥寥無幾,絕大部分都是從國外進口,國內製造完整全機的種類僅有積載型而已,其餘的卡車式、輪行、履帶等大型吊車全都是國外進口,所以原製造廠檢附之保養操作手冊或使用手冊都是原文,而進口商或是政府單位也沒有專責單位要求一定要翻譯成中文,國內使用者從進口商購得該機具,也僅是口頭教導1~2天的訓練隨即交車,原文手冊雖有圖文解說,但還是無法100%了解內容意思,又國內二手市場又特別熱絡,起重機具一再的轉手,保養使用手冊也可能不見了,所以到最後的操作使用者有些根本無法理解起重機應注意的內容。

  例如:有些荷重性能表(表1)[2]會特別註明一條粗線,那是代表甚麼意思呢?日文翻譯為:粗線上方取決於起重機的強度,下方則取決於起重機的穩定性(安定度)。舉例:在粗線上方伸臂長度23.3米、作業半徑9米、可以吊掛3.7公噸,但是若吊掛超過1.27倍之荷重約4.7公噸時,可能還不會翻車翹腳,因為製造商的設計在粗線上方是以吊車結構強度為主,而不是考慮穩定性(安定度),那這時就會損壞到結構了。

  就老一輩以前的觀念,在吊掛時常常將過負荷預防裝置解除,等到感覺吊車快要翻車時,才會注意到危險,然而結構嚴重損傷卻無法看到,也沒有辦法注意到,那些損傷的地方有可能是需要專業維修人員分解後才能知道的,若是沒有及早發現,就有可能發生災害事故了。

(表1)荷重性能表[2]

參、變更檢查

         若結構部分損傷後,該怎麼辦呢?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檢二字第 96585 號內容:略以…伸臂等構造部分斷裂重新焊補情形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另依代行檢查機構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聯席會104年4月28日中安機字第1043470108號會議紀錄內容,實施修補作業時,應檢附之資料如下:修補前損壞查核與修補評估、修補方法與過程(包括修補處圖面,並請加註焊接符號,說明焊接方式及焊道尺寸)、修補後非破壞檢測報告(RT、UT、PT、MT等)、材質選用、修補後起重機自主檢查報告、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等。

         移動式起重機種類型式大分類為:卡車起重機、輪行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在國內有「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的廠商僅有少數幾家取得資格,而且可以維修之型式又不同、噸數也不同,有真正維修能力的真的少之又少,所以起重機操作時真的要非常小心,不要造成損傷事故,不然可能找不到廠商可以維修,而且因為焊接處若多次修補,多少會有焊接缺陷不易發覺,若維修後還是依然故我,不謹慎操作使用,大部分修補後一定還會再次損傷的。

肆、案例分享

案例一:

  110年2月時,實施某座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時,發現旋轉支持體(旋轉盤下台)結構多處嚴重裂痕、外伸撐座(撐樑)變形…等嚴重缺失;該機具於105年12月由本會代檢員檢查出旋轉支持體結構多處嚴重裂痕,於108年2月由型式合格廠商修復完成且已變更檢查合格,此次又再次檢查出多處裂痕,可見該機具鋼材應有疲勞現象或是操作員不當操作,或是超載使用。且該機具製造日期為民國78年,至今已有32年,屬於老舊機具,建議汰換整組旋轉支持體或整車報廢,不予實施剷除修復之動作。

案例二:

  110年4月時,實施某座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時,發現旋轉支持體(旋轉盤下台)結構嚴重裂痕、外伸撐座(撐樑)變形裂痕…等嚴重缺失,且已經修補並可以看見明顯焊道痕跡,但該處並未有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之廠商修補紀錄,由此可知該處是修補後再裂開的狀態,焊道裂痕長度至少20公分以上,如再繼續使用甚至會整個旋轉盤斷開,非常危險。

建議改善對策及預防措施:

1、加強使用管理,嚴禁超負荷使用,並落實年、月的自主定期檢查、作業前點檢等自動檢查須確實執行。

2、針對老舊機具應使用PT或MT等非破壞檢查方式,加強檢查。

3、若發現任何異常時,須立即停止使用並進廠維修。

伍、趨勢及願景

        [1][3]目前國內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應裝設有過負荷預防裝置,而積載型起重機從民國95年開始強制要求裝設,不得以其他替代裝置替代,但國內所裝設之過負荷預防及警報裝置,往往被使用者所詬病,有些過負荷預防及警報裝置作動後,需要重新將荷物吊回來放下才可以繼續動作下一步,或是用沒幾次就不準確或故障,無法繼續使用該裝置,甚至將它拆除;所以有真正在使用的呢?我想應該是在少數。

         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的宣導資料,2019年3月1日起新製造之起重載荷小於3公噸的移動式起重機之過載保護裝置,應具備額定負荷限制裝置、額定負荷指示裝置…等。由此可知,日本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已經不分噸數,全面要求需裝設過載保護裝置,而且裝置的機能、性能、構造…等,都有明確之規定,根據日本規定及解說:過載保護裝置需1、自動檢出作業半徑及吊荷物質量,並具有能顯示當前荷重之機能。2、當超過定格荷重的100%前發出警報之裝置、3、警報之作動精度為定格荷重的85~100%,但未滿500公斤時,最大誤差75公斤、4、警報器音量大小於操作位置處需有80分貝…;

         近期許多外國起重機公司製造生產之新型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如需強制作動解除,需另外提出要求,使用雲端技術從遠端遙控並配合現場才能解鎖,不能輕易的過載使用。反觀國內還一直裹足不前,業者無法自我要求或無能力裝設更精確之過載保護或其他安全裝置,或是操作使用者不能有紀律的使用該等安全裝置,或是政府單位制定法規條文時,檢討安全裝置同時兼具操作者所重視的「操作自由度」。

陸、結論

         在製造商、進口商、使用者及政府單位每一個人都有責任去預防災害的發生,在製造商、進口商方面希望能負起教育的責任,讓使用者能知道設計者的要求和機具操作極限,使用上應注意的地方,或是安全裝置應無法輕易地解除,要有雙重保護的觀念;在使用者方面應更小心謹慎,注意危害風險管控,不趕工程進度,安全第一;在政府單位方面制訂更貼近使用者立場、製造商設計、製造等更嚴謹簡便且安全的法規制度,這些都是我們必須共同努力的方向,才能確實防止起重機的典型翻覆事故或結構損傷災害發生。

延伸閱讀:淺談壓力容器疲勞破損預防及檢查

柒、參考文獻

[1]厚⽣労働省・都道府県労働局https://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1200000-Roudoukijunkyoku/0000197452.pdf

[2]網路搜尋之荷重性能表

[3]社團法人日本起重機協會規格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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