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存致死物質之壓力容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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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致死物質之壓力容器相關規定-2015年整理版

作者 呂連慶

作者 呂連慶

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

 目錄

壹、前言

  儲存致死物質(Lethal Substance)之壓力容器,國內外壓力容器法規均有嚴格規範及限制,旨在確保壓力容器安全,防止致死物質洩漏而造成傷害。鑑於國內壓力容器法規經歷數次研修後,對於致死物質之定義及範圍亦有所不同,特將致死物質有關規定整理,以利讀者對照使用。

貳、何謂致死物質

一、ASME壓力容器法規

國外壓力容器法規以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第八卷第一冊(ASME SECTION Ⅷ DIV.I)UW-2節規定如下:

「致死物質」係指有毒氣體或液體,人體吸入極少量氣體或液體的蒸氣(不論是否與空氣混合)即會死亡者。若容器儲存的流體,其性質是吸入極少量這類流體不論是否與空氣混合,一經吸入人體就危及生命時,使用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有責任確定其是否為致死物質。另使用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應通知設計者和製造廠,設計者與製造廠有責任遵照規範的規定。

由此可知ASME對致死物質的認定,係由使用人及其指定代理人來指定及提出,而非由設計者依據條件來判定。

二、我國壓力容器法規

  我國壓力容器法規對於致死物質定義及範圍之認定,隨著法規時空背景不同而有所變更。主要法規對於致死物質定義及範圍之認定及適用時期詳述如下:

1.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2節註

致死物質係指吸入極少量氣體或液體的蒸氣(不論是否與空氣混合)時,對生命有危險之毒性氣體或液體。例如:亞硫酸氣、氨、一氧化碳、氯氣、氯化甲烷、氯化乙烯、二硫化碳、硫化氫、芥氣、氰化物等。

內政部74年5月13日台(74)內勞字第314807號函,其列舉致死物質除前項物質外,另增列光氣、溴二甲萘、丙烯腈、硫酸氣、丙烯醛、二氧化硫、甲胺、氯丁二烯、環氧乙環、氫氰酸、二乙胺、二甲胺、氟、溴甲烷及苯。列舉致死物質合計25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77年4月6日台(77)勞安2字第06375號函示「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2.2節註及內政部74年5月13日台(74)內勞字第314807號函停止適用。有關致死物質範圍準用國家標準CNS 9789 B5085『壓力容器構造(二)材料』第3.8.1節規定。                                          

2. 國家標準CNS 9789 B5085『壓力容器構造(二)材料』第3.8.1節                   

國家標準CNS 9789 B5085『壓力容器構造(二)材料』第3.8.1節,修訂日期為77年9月,其內容規定如下:

吸入極少量之氣體或液體之蒸氣(無論與空氣混合與否)時,該氣體或液體之蒸氣會產生對生命有危害之致死物質,例如:氰化氫、光氣、雙光氣、氰、芥子氣、溴二甲苯、溴丙酮、氯化氰(含水份小於0.9%以下之二氧化氮),二氯化乙砷、二氯化甲砷、四氯化二氮、二氧化氮與四氧化二氮之混合物(含33.2%以下之二氧化氮)及與壓力容器有關之其他致死物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1年12月30日勞安2字第0910068216號函示指定適用新版國家標準,上述致死物質內容亦停止適用。

3. 新修訂國家標準CNS 10216 B5101 及CNS 9788 B5084

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0年6月修訂公布之國家標準CNS 10216 B5101.壓力容器用詞,致死物質(Lethal Substance)用詞說明如下:「有毒氣體及液體以單獨或與空氣混合時如吸進此(物質)氣體或液體蒸氣極小量即會產生對生命有危險之物質。」

另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4年1月修訂公布之國家標準CNS 9788 B5084 第4.1(1)(d)及第4.1(2)(d)節規定壓力容器之使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其提供之定作規格書中,向壓力容器之製作人提示,有無致死物質之提示。

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1年11月7日,勞安2字第0970146112號令發布「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該標準第四條附表1第3款所稱「致死物質」,係指砷化合物、光氣、無機氰化合物等,雖吸入極少量亦將致命之有毒物質。

參、儲存致死物質之壓力容器特別規定

  依美國ASME壓力容器法規,對於儲存致死物質之壓力容器有名牌標記、材料使用限制、熔接後熱處理及全線放射線檢查等規定,詳細規定整理如下表1所示。

  我國「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對於儲存致死物質之壓力容器相關規定整理如附表2所示。另「國家標準CNS 9788 壓力容器規則」,對於儲存致死物質之壓力容器有適用範圍、規格書內容、材料使用限制、熔接接頭形式、非破壞檢測及熔接後熱處理等規定,其詳細規定整理如下表3所示。

表1、ASME SECTION Ⅷ-DIVISION 1 壓力容器法規有關致死物質之規定
表2、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有關致死物質之規定
表3、 CNS 9788 壓力容器通則有關致死物質之規定

肆、結論與建議

  目前國內法規對於致死物質之認定可依據「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之規定辦理;但由於國家標準 CNS 9788 B5084壓力容器通則亦為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之國家標準,而且該標準對於致死物質之範圍無明確界定,亦無明確列舉致死物質之種類或僅授權由壓力容器之使用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判定認定,造成事業單位與檢查機構間之困擾及爭議。

  建議制定國家標準之中央主管機關能比照參考「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所稱「致死物質」之種類,明確增列於國家標準 CNS 9788 B5084壓力容器通則中,期使國家標準內容更趨於完備。

註:撰文年度為2015年,儲存致死物質之壓力容器相關法規,請以「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及CNS最新修訂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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